近日,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今后西湖龙井茶的种植、采摘、加工销售、品牌建设等保护管理工作都将有法可依。

西湖龙井茶

西湖龙井茶,是指以西湖龙井茶产区的龙井群体种以及从龙井群体种中选育并经审定的适制西湖龙井茶的龙井43、龙井长叶等茶树品种的鲜叶为原料,采用传统的摊青、青锅、回潮、辉锅等工艺在当地加工而成,具有“色绿、香郁、味甘、形美”品质特征,符合西湖龙井茶标准的扁形绿茶。

专用标识

《条例》提出,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每年度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申领西湖龙井专用标识。通过这一标识,可以实现西湖龙井茶鲜叶来源地、茶树品种和鲜叶采摘、加工等过程的追溯管理。

包装销售时,要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西湖龙井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网络销售还要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明确示意。

在非西湖龙井茶的茶叶包装、宣传上,不能使用容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名称、地名或者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让消费者将该茶叶误认为西湖龙井茶。

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不能转让、赠与、借用,以及故意遮挡、污损。

西湖龙井茶生产企业之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交易,应直接划转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中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数据,不得转让领取的专用标识。

《条例》规定,违反以上行为的,将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最高一万元罚款,对单位处最高五万元罚款。任何单位或这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违者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五万元以上,可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不足五万元的,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资源保护

《条例》规定,杭州应划定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不能变更茶树品种、种植面积、种植地域,不得破坏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

同时,每十年开展一次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农业科研部门应建立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保存圃,进行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收集和保存;及时更新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名录,进行种质资源评价。

茶园流转

此外,《条例》支持西湖龙井茶产区内茶地经营权依法流转。

从事种植、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与农户或者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订立合同等形式,推进西湖龙井茶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一体化发展。(via浙里杭州)